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复同意南海区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2018〕1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对申请人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其中,存量建设用地以2017年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为准,含可改变为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宅基地进行审批。其中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宅基地审批。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须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变为住宅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申请使用的地块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
(二)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不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或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但水利部门已同意使用;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情形。
第二章宅基地新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新建,是指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内成员申请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单家独院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中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可分配宅基地及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内成员申请情况,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新建的用地审批不予通过:
(一)申请人未纳入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或纳入后违反准入资格的;
(二)申请地块位于宅基地禁建区范围内的;
(三)申请地块所在村(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未通过审批的;
(四)申请地块所在村(居)的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综合管理自治公约未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宅改建、扩建,是指申请人通过原址重建或扩大房屋占地面积等方式进行房屋改造的行为。
申请农村住宅改、扩建的,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建。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须按规划要求退缩:
(一)原批准用地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新批准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批准面积;
(二)原批准面积少于80平方米且条件许可,新批准面积可放宽至80平方米。
第十条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限制情形:
(一)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只允许一处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住宅扩建,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除外;
(三)不得在宅基地禁建区内申请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但经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鉴定或在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C等及以上的农村住宅(户内仅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属恶意造成危房状态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允许其在不超过原批准面积的情况下进行改建;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村居社区公寓的,不得再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
(五)属于其他限制情形的。
第四章农村住宅迁建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宅迁建,是指申请人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自愿退出宅基地后,需要进行异地建设的行为。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须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原宅基地退出协议。迁建地块批准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原宅基地及重新拨用宅基地。
第十三条迁建地块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核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中记事栏加盖“属迁建”的印章。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限制情形:
(一)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只允许一处农村住宅迁建;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住宅迁建,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除外;
(三)不得在宅基地禁建区内申请农村住宅的迁建;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村居社区公寓的,不得再申请农村住宅迁建;
(五)属于其他限制情形的。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时,应如实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同时将四邻指界无异议证明等申请材料提交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初审及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村(居)委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新建申请,需先行组织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纳入表决和公示内容;改建可不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三)复审。村(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镇(街道)国土部门。
(四)联审。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水利、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联审,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用地的,需水利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
(五)公示。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将联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在拟审批地块所在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告栏张贴10个工作日。
(六)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核发《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申请人凭《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建。
(七)备案。经批准后,纸质档案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备案;纸质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在南海区宅基地审批系统中归档备案。
(八)放线。申请人在实施报建时,须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打桩放线,并由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现场监督,确认用地四至和面积。
第十六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报建并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失效。
第十七条申请人因遗失申请补办《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须携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整版、遗失补办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镇(街道)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申请人申请注销《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需携带《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注销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镇(街道)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针对违规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行政强制终止正在审批的行为或撤销已核发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自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违反相关法规占用土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各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对于审核不及时、不到位的,各镇(街道)应及时责令其改正。特别严重或改正不到位的,须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所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申请宅基地新建的操作指引
2.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操作指引
3.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操作指引
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新建)
5.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改建、扩建)
6.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迁建)
7.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8.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调查表
9.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10.审核要点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初审结果公示及无异议证明(样式)
12.镇(街道)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联审结果公示及无异议证明(样式)
13.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14.《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审批表
15.《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注销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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